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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柴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603号原告:周某某,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柴某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罗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