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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8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韩春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94号之四复议申请人: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柏乡县。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张俊杰,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被申请人:韩春秀,女,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邢台县。原告韩春秀与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冀0521民初894号财产保全裁定。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不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复议称,被告张俊杰借用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羊范镇的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邵华林、赵孟军施工,被告张俊杰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在被告提交土地平整转包协议和付款凭证。且被告并不认识原告韩春秀,没有租赁原告韩春秀钩机。原告不应起诉被告,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款项的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解除保全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的复议请求。审判长  胡从林审判员  李世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