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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民初189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179337-2。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车站路***号。负责人:陆沈祥。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以下简称开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天虹、被告开心超市的负责人陆沈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老奶奶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一家食品、饮料企业,主营花生、瓜子等炒货,其生产的“老奶奶”牌花生米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安庆市高平炒货厂于2000年11月7日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2001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2011年2月28日,原告又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相关媒体对“老奶奶”商标进行了报道,2006年12月首届中国坚果炒货食品节2006年安徽特色商品交易会会刊刊登有原告的“老奶奶”商标,该商标获得全国坚果炒货产品品牌评价活动2006年“知名品牌”称号。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开心超市答辩称,被告的供货商都是正规的,有进货单据,被告也没有能力鉴别是否侵权。原告老奶奶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号公证书、(2015)皖怀公证字第449号公证书;用于证明原告是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和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的专用权人。2.(2015)沪静证经字第3540号公证书及侵权商品实物;用于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3.公证费发票、购买费小票;用于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700元、购买费9.50元。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被告开心超市针对自己的抗辩,提供进货单一份,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经质证,原告认为无法证明产品来源。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涉案商标至今有效,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2的申请人系经原告授权的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该公证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可以证明委托代理人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到被告处购买涉诉商品的事实,故本院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3具有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查明证据来源,原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获得第1470377号商标“老奶奶laonainai”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香榧、榛子、开心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有效期限至2010年11月6日止。2001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老奶奶公司。2007年11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地址为安庆市怀宁高河工业园。2011年6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2014年11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的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2011年2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原告获得第7249234号“老奶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原告老奶奶公司是一家生产花生米、瓜子等炒货的企业。申请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老奶奶公司的委托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购买该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2015年7月23日,公证员高某及工作人员范佳俊与谢先亮来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车站路七星路口旁的“开心超市七星店”店铺购买“王记老奶奶花生米”两袋,现场取得购物小票一张,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店铺铭牌及地理位置进行了拍照。在公证处,由谢先亮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拍照,所购买的食品由公证处加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同年8月13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5)沪静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700元。通过当庭拆封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王记老奶奶花生米”的包装袋居中竖排排列突出使用了“王记老奶奶”字样。原告提供其生产销售的花生米包装袋正中央有“老奶奶laonainai”商标,下方有“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另查明,被告开心超市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8日;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百货、日用杂货零售等。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所涉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中,“王记老奶奶花生米”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袋突出使用的“老奶奶”标识,虽为竖排并列,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有所区别,但普通消费者在不施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仍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该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在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商标价值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和第7249234号“老奶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七星沈陆开心超市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连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