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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六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七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六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七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乾,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百让,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岁芳,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栓才,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文强,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宝鸡华龙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六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七村民小组、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第十三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此事,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