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钟宇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钟宇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73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付文彬委托代理人:许佳,系公司员工,被告:钟宇轩,男,生于1992年3月7日,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与被告钟宇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园人民陪审员 史隆铃人民陪审员 蔡靓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