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何南、刘运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南,刘运升,林丕松,何伟,刘振福,刘振三,何庆平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刑终25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南,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运升,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6年11月16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林丕松,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伟,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振福,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振三,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何庆平,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运升、何南、林丕松、何伟、刘振福、刘振三、何庆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桂092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运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何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林丕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何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刘振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被告人刘振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七、被告人何庆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何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及讯问上诉人何南,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何南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南,原审被告人刘运升、林丕松、何伟、刘振福、刘振三、何庆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何南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南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7)桂092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嘉崎审判员 陈一田审判员 粟春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天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