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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田某与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汤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175号原告田某,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汤某,女,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汤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审判员  贺夫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成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