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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戎艳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039号原告:戎艳,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大街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767092XR。主要负责人:戚伟伟,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戎艳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掌起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戎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