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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先军与宣福军、元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军,宣福军,元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39号原告:吴先军,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宣福军,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元方华,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吴先军与被告宣福军、元方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