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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德芬与余德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芬,余德生,余德忠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855号原告余德芬,女,1963年9月1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殷里康,男,1955年8月1日生,彝族,住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德生,男,1967年1月23日生,彝族,住开远市。第三人余德忠,男,1970年2月3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原告余德芬诉被告余德生、第三人余德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余德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德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余德芬负担。审判员  羊锦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