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吕广新与杨文龙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银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广新,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吕广新,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杨文龙,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吕广新与杨文龙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8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文龙存款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