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13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智增,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人,现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4.38元,减半收取计72.1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相义+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