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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巴图与包玉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图,包玉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2909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包玉龙,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陈巴图与被告包玉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陈巴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玉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巴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赊购欠款本金15000元,利息1500元(2016年5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息合计16500元;2、要求��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5日,被告从我处赊购种子、化肥共计15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欠条约定2016年10月30日还清该款,如到期不还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清欠款。庭审中,原告陈巴图放弃主张利息。被告包玉龙未到庭,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包玉龙与原告陈巴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包玉龙应按时偿还赊购款,故本院对原告陈巴图要求被告包玉龙给付赊购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巴图欠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包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五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