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履行孩子抚养费9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90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义务。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222执11号案件的执行。二、关于本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