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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972号原告:杨某,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望江县,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某,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杨某与被告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