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执115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稳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稳红,王世会,聂伟,刘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5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5-101102137138,法定代表人:朱其东,机构代码:75095265-X。被执行人:刘稳红,男,1977年3月1日出生,40岁,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世会,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33岁,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聂伟,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34岁,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荣荣,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34岁,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稳红、王世会、聂伟、刘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荣荣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荣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529.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