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叶学军与杨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军,杨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558号原告:叶学军,男,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木垒县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平,男,汉族。原告叶学军与被告杨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叶学军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叶学军负担。审判员 赵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