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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仁梅与黎长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仁梅,黎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6号申请执行人:魏仁梅,女,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饶峰镇。被执行人:黎长刚,男,汉族,农民,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平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仁梅与被执行人黎长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黎长刚因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魏红梅同意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6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