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清旭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旭,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旭,男性,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申请执行人赵清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到期案款89325.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沐川县宏图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明确告知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兴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