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火林与陈新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火林,陈新华,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14号原告:王火林,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新华,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王春,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王火林与被告陈新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火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王火林负担。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檀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