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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火林与陈新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火林,陈新华,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14号原告:王火林,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新华,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王春,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王火林与被告陈新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火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火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王火林负担。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檀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