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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茂林诉被告加乃_扫尔旦和朱马别克_巴扎尔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林,加乃·扫尔旦,朱马别克·巴扎尔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119号原告:魏茂林,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奎苏镇。被告:加乃·扫尔旦,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星一牧场。被告:朱马别克·巴扎尔拜,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红山农场。原告魏茂林与被告加乃·扫尔旦和朱马别克·巴扎尔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魏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佳   金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