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龚小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小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14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4幢。法定代表人:黄昌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易晓斌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小泉,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小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