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汇力起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江苏汇力起重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5609号原告: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升街174号。法定代表人:周小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慧,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汇力起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工业园区远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徐茂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沃公司)与被告江苏汇力起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鑫沃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汇力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汇力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鑫沃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