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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家立、高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立,高义,高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徐家立,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高义,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高金玉,男,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家立与被执行人高义、高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义、高金玉与申请执行人徐家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徐家立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8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施建雄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冬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