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冬明与修武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冬明,修武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保17号申请人田冬明,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孙保红、郭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修武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76338792M。法定代表人苏秀东,执行董事。申请人田冬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修武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修武县云台华庭小区3幢2单元2层4号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冬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修武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修武县云台华庭小区3幢2单元2层4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和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1018元,由申请人田冬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一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