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112执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龚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龚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龚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贤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