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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239号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光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乐,系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锋,系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辉。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956.00元减半收取21978.00元,由原告通辽市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玫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