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旭波、陆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旭波,陆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233号被拘留人:姚旭波,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拘留人:陆凯文,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拘留人姚旭波、陆凯文于2017年6月27日经本院(2017)浙0424执23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拘留15天。鉴于被拘留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姚旭波、陆凯文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解除拘留审批表被拘留人姓名姚旭波、陆凯文出生年月1986.8;1993.9地址海盐县澉浦镇保山村东山湾28号;海盐县百步镇超同村姚浜46号拘留案件(案号)(2017)浙0424执233号拘留决定时间2017年6月27日拘留理由拒不申报财产具结悔过情况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庭长意见院长意见备注解除拘留,撤销布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