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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海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1242-4。被执行人:惠海平,男。申请执行人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海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日开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郭建星于6月30日现场交付涉案房屋两间,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