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义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初,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吴开初,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印江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丽,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自治县。系申请执行人吴开初之妻子。被执行人:郑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开初与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郑义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