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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葛云英、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葛云英,米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3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1号。负责人:张夫顺,行长。被告:葛云英,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米涛,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被告葛云英、米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撤回对被告葛云英、米涛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负担。审判员  侯传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