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韩淑范与张浩合伙协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韩淑范,女,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浩,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韩淑范与被执行人张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2611.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浩于2017年6月1日将人民币104050.10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439元)汇至本院,本院已于2017年7月5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淑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92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