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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5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徐洁,俞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昌盛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4091-0。代表人:卢谌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波、邹欣,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施带路16-1号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8701-1。法定代表人:徐洁,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洁,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俞鉴,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徐洁、俞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处置其所有的财产,得款1642629元,该款项项尚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社保、抵押贷款等优先支付款项。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汽车一辆,下落暂无法查找。本院另案已对被执行人俞鉴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徐洁暂无履行能力,且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唐彩袜业有限公司、徐洁、俞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