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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913号之一原告: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刚,董事长。原告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37元,减半收取15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19元,由原告新泰市勇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