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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与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669号之一原告: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法定代表人:洪元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昌熙,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小艳,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法定代表人:陶晓鸿,执行董事。案外人方庆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启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7万元,并以案外人方庆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聚能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方庆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