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1377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农场工业园厂房西三栋东边,企业注册号360100210007318。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泰州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724934666(1/1)。法定代表人:于桂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李文甲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4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上诉人江西丽德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李志霞审判员 刘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