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15号原告:胡某,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桂,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