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与江西省合捷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江西省合捷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小风,王金明,秦国胜,刘美兰,罗丹,秦顶武,秦顶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51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400160J。负责人:俞健,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一然,男,199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支行员工。被告:江西省合捷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714号南农商住楼4号楼3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55351171-6。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被告:江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深蓝智造创意园二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336818-8。法定代表人:秦顶涛。被告:梁小风,女,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王金明,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秦国胜,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刘美兰,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罗丹,女,199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秦顶武,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秦顶涛,男,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诉被告江西省合捷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小风、王金明、秦国胜、刘美兰、罗丹、秦顶武、秦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7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485元,退回原告8485元。审 判 长 陈园人民陪审员 陈英人民陪审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