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鲍健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鲍健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30行审7号申请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30356565889E。法定代表人:慈金兵,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鲍健洲,男,1973年10月23日生,住彭泽县。申请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鲍健洲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人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鲍健洲作出的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朱子贵人民陪审员 刘江林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