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盛祥与被告孙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盛祥,孙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01号原告:胡盛祥,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欣,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原告胡盛祥与被告孙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盛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盛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盛祥负担。审判员 于东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