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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盛祥与被告孙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盛祥,孙玉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01号原告:胡盛祥,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玉欣,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饶河县小佳河镇。原告胡盛祥与被告孙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盛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盛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胡盛祥负担。审判员  于东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