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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财保3号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雅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丹,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黄俊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00元的存款或价值32000000元的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铜川市世祥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0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价值32000000元的房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