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835-1号本院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对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52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2页第13行“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内容有误,补正为“利息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房 岩人民陪审员 邓荣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肖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