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华芳,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504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1424-8。法定代表人:魏明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华芳,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坤,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华芳、王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芳、王坤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