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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华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华芳,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永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办公8-1504室,组织机构代码57041424-8。法定代表人:魏明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华芳,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坤,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华芳、王坤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芳、王坤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 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