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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凤海与申立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海,申立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425号原告:李凤海,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申立家,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李凤海诉被告申立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凤海负担。审判员  钱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