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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390号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董事长。被告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蒋维群,董事长。第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缪瑞林,市长。第三人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望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苏食肉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雅仕保鲜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俞昌盛代理审判员  张 岚代理审判员  宋 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玮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