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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红雨与蔡书贵、郜玲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雨,蔡书贵,郜玲玲,王威,孙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38号申请人张红雨,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蔡书贵,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郜玲玲,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王威,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孙利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雨因与被申请人蔡书贵、郜玲玲、王威、孙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蔡书贵、郜玲玲、王威、孙利娟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书贵、郜玲玲、王威、孙利娟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