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叶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33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姚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嘉仪,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伍 建 卿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虹(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