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892卫月芳与郭凤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月芳,郭凤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892号原告:卫月芳,女,195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凤梅,女,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103804J。负责人:姚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鹏,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卫月芳与被告郭凤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卫月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