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栗志云与符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志云,符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3771号原告:栗志云,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珏,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栗志云与被告符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志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双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珏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以家庭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个人借款借据、收据、承诺书,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被告符珏未作答辩。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个人借款借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借款人)符珏……,乙方(贷款人)栗志云……一、乙方贷给甲方100,000元,于本人内支给甲方,用于家庭周转。二、借款利息为2.4%月,按日结算。三、借款期限1个月。四、还款日期和方式:2015年1月14日,到期本息一次付清。……甲方符珏,乙方栗志云。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收据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栗志云交付借款100,000元,借款人符珏。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出具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保证以上借款在2015年1月14日之前归还清100,000元并2.5%月利息,若有逾期,本人同意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和每天2%的罚息……承诺人符珏。审理中,原告表示,借款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分别出具收据和承诺书。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借据、收据、承诺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被告达成借贷合意,原告交付借款,被告出具个人借据、收据和承诺书,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个人借款借据为依据,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符珏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符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栗志云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符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栗志云借款逾期利息,本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符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霞审 判 员 韩杰人民陪审员 於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