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兴华与冯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华,冯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567号申请人:马兴华,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被申请人:冯艳,女,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马兴华与冯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兴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艳在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44000元进行冻结,并以杨庆所有的马自达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兴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冯艳在四川省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应收货款44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日;二、查封杨庆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马自达轿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漆喜梅 来源: